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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民营经济促进条例 (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七章 服务保障

第五十三条 省级监察委员会应当制定政商交往正面、负面、倡导清单,明确国家工作人员与民营经济组织交往规则,规范政商交往行为,推动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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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政企常态化沟通机制、包保服务机制和问题办理机制,畅通政企沟通和联系渠道,收集、研究、处理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的各类经济组织提出的意见、建议和诉求,依法帮助协调解决其反映的合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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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民营经济投诉举报平台,用好国家民营经济发展综合服务平台、省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平台、12345热线等,完善投诉举报处理程序和转办、跟踪、反馈、督办机制,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投诉举报,保护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合法权益。

民营经济组织认为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行或者通过行业协会商会向文件制定部门提出异议并要求反馈审查意见。

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或强制措施有异议的,有权要求行政机关书面回复依据?。对回复仍有异议的,可向同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诉讼。

检察机关应依法对涉及民营经济组织的诉讼活动实施监督,及时受理申诉、控告,对违法行为提出纠正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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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研究制定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并及时向社会公开。民营经济工作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催办督办、组织协调、情况反馈等措施督促政策落实,开展涉企政策落实情况第三方评估。

涉企政策制定部门应当定期评估政策执行情况及实施效果,及时清理不符合民营经济发展促进要求的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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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托省政策直达和诉求响应平台,汇集并发布涉及民营经济发展促进的法律法规、财税金融、创业创新、权益保护等政策和政府服务信息,通过业务协同、数据共享、智能审批等技术手段,精准匹配政策供给和企业需求,推动惠企政策直达快享和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对符合条件的实行优惠政策免予申报、直接兑现,确需提出申请的,应当简化申报手续,快速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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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八条 完善涉企支持政策直达快享、“免申即享”机制,针对民营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支持政策全面纳入“免申即享”政策适用范围,有关部门能够通过公共数据平台提取的材料,不再要求重复提供,实现不见面刚性兑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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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托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政策推送、业务指导等服务;按照规范化、标准化要求办理政务服务事项,向民营经济组织明示受理条件、办事材料、办理流程等;不得要求民营经济组织提供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材料;能够通过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提取、生成或者信息共享的材料,不得要求重复提供;推动电子证照在涉企高频服务领域跨区域、跨部门、跨行业互通共享应用,推进政务服务“高效办成一件事”。

在加强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的基础上,支持人工智能大模型等新技术在智慧政务服务、涉企政策一致性评估、市场准入和公平竞争审查、营商环境监测等领域的示范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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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条 司法部门应当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和法律救济等服务,引导和帮助民营经济组织依法维权。

鼓励律师、调解、公证等行业协会组建民营经济组织法律服务专业团队,为企业维护合法权益提供公益性法律服务。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对生产经营确有困难且有法律服务需求的民营经济组织提供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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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创新人才工作机制,将民营经济组织引进的高层次、高学历、高技能以及紧缺人才纳入政府人才政策体系,并在职称评审、人才落户、子女入学、配偶就业、住房保障、医疗服务等方面同等享受相关政策。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畅通民营经济组织职称评审渠道,制定完善以市场评价为导向的职称评审标准,按照有关规定赋予专业技术人才密集、技术实力较强、内部管理规范、有一定规模的民营经济组织职称评审权限,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支持民营经济组织自主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评价。

鼓励、支持高等学校、职业教育院校和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与民营经济组织共建或联办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和实习实践基地,培育符合民营经济组织需求的经营管理、专业技术、技能应用等方面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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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二条 数据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数据产权、流通、交易、使用、分配等数据要素规则制度,加大重点领域数据应用场景开放力度,支持民营经济组织依法参与数据要素市场建设,依法合理使用和开发利用数据资源,提高数据要素供给效率和质量,充分发挥数据赋能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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