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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民营经济促进条例 (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科技发展规划制定、项目指南编制、政策调研中充分听取民营经济组织意见和建议,注重从产业发展实践中凝练科技研发计划和应用研究任务,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参与重大科技攻关需求征集;优化省级科技咨询专家库结构,增加民营经济组织专家数量;对与产业发展密切相关的科技计划,在项目评审、预算评估、结题验收等环节适当提高民营经济组织专家比例。

支持有能力的民营经济组织牵头承担国家、省级重大技术攻关任务,提升民营经济组织主导产学研协同攻关项目比重,创新重大科技攻关项目组织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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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新兴产业发展趋势,加大研发攻关型、产业孵化型、应用示范型等新技术发展应用场景供给,催生新产业、新模式、新动能;推动国家级、省级创新平台向民营经济组织开放共享设施场地、仪器设备等创新资源;鼓励、引导国有企业和民营经济组织开展项目、技术、供需等交流合作,加强协作配套和协同创新,促进各种所有制经济优势互补、共同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政府采购创新产品力度,发挥首台(套)保险补偿机制作用,支持民营企业创新产品迭代应用。充分发挥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公共服务平台作用,完善科技计划项目成果登记汇交机制,促进研发机构和生产企业供需双方精准对接,探索开展专利成果先免费试用、后付费转化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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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培育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布局建设未来产业,提质升级传统产业,加快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

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加快数字化、智能化、绿色化改造,进行平台化设计、智能化制造、网络化协同、数字化管理等模式创新,建设行业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促进产业链协同转型。引导和推动民营经济组织加快实施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建设技术先进适用的智能车间、智能工厂。

支持有条件的民营经济组织布局人工智能、先进功能材料、新能源与智能网联汽车、新型储能、低空经济、生物工程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领域,强化与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等前沿科技集聚区域对接合作,促进创新资源互补和成果转化,培育一批行业引领型骨干民营经济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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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原始创新的保护,加大创新成果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落实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依法查处侵犯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和侵犯商业秘密、仿冒混淆等违法行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区域、部门协作,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多元纠纷解决、维权援助以及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和风险预警等服务。

支持民营经济组织牵头或者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的起草和修订。在标准制定中起主导作用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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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采取财政资助、贷款贴息、奖励等普惠性财政后补助方式,支持和引导民营经济组织加大科研投入,对研发经费投入符合一定条件的民营经济组织,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补;落实技术转移奖补、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政策。提高民营经济组织科技贷规模比例,引导金融机构加大科技创新支持力度。

民营经济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一)获批建设国家级和省级创新平台的;

(二)自主创新进行技术研究和开发,或者与各类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联合进行技术研究和开发,取得重大科技成果或者促进重大科技成果转化的;

(三)参与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和重点领域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研发的;

(四)主导或者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五)实施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成效显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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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支持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各类开发区以及创新创业孵化平台建设和高质量发展,优化创新发展生态环境,激发民营经济组织创新活力,营造创新创业环境,增强辐射引领带动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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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规范经营

第四十七条 民营经济组织中的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和党员,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党内法规开展党的活动,在促进民营经济组织健康发展中发挥党组织的政治引领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民营经济组织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和保障党组织开展党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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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 民营经济组织从事生产和经营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恪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履行安全生产、质量保障、劳动者权益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定义务,自觉接受政府管理和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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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民营经济人士培训,深化理想信念教育,提升企业家素质能力,培育和弘扬企业家精神;将诚信教育纳入培训计划,建立健全以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为基础、行业信用评价为重点的民营经济组织信用状况评价体系,加强诚实守信价值引导,弘扬诚信文化,宣传诚信先进典型,树立诚信示范标杆,引导民营经济组织建立以诚信为本的企业文化;建立健全民营经济组织守信激励措施,将民营经济组织信用作为其经营者政治安排、评选表彰的重要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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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引导民营经济组织完善治理结构和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监督和风险防控,实现规范治理;鼓励有条件的民营经济组织规范组建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创新管理模式、组织结构、企业文化,逐步建立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

民营经济组织应当规范会计核算,加强财务管理,严格区分企业法人财产和出资人个人及家族财产,明确各股东持股比例,构建现代企业产权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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