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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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质量安全
第四十五条 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严格落实工程质量安全首要责任,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可以随时对作业进度、质量进行检查。勘察、设计、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实行质量目标管理,落实质量责任制。
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必须遵守国家和本省有关建设规划、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建设工程使用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应当符合质量标准,不合格的,禁止使用和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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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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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拖延工期,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勘察人、设计人应当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减收或者免收勘察、设计费并赔偿损失。
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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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积极履行安全生产义务,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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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保障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科技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施工。
施工中发生安全事故,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属地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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