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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四章 工程服务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可以自主委托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机构不得同时接受同一建设工程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委托,也不得同时接受同一建设工程两个以上投标人的委托。

鼓励建设单位委托咨询单位提供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造价、项目管理等全过程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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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可以委托具有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相应资质或者造价咨询能力的项目管理单位,开展工程项目全过程或者若干阶段的项目管理服务。

项目管理单位应当配备具有相应执业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提供工程项目前期策划、项目设计、施工前准备、施工、竣工验收和保修等阶段的项目管理服务,也可以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为同一工程提供工程设计、监理等专业服务。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从事项目管理的,不得承接同一建设工程的工程总承包、设计或者施工项目。

本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鼓励实行集中建设或者代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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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依法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对政府投资项目已列入政府预算部分,建设单位不必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倡导采用保函替代现金提供工程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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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依法在我省从事工程建设担保业务的专业工程担保企业,应主动公开单位信息、在保项目及金额、保证履约等信息。银行、保险机构从事工程建设担保业务应符合银行、保险机构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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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依法必须实施监理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监理,鼓励其他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委托单位负责,不得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委托单位应当在监理实施前,将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内容、监理权限、总监理工程师姓名书面通知施工单位。

施工单位应当接受监理单位的监理,并按照要求提供技术、经济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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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工程实体质量依法需要检测的,应当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质量检测,检测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因施工单位过错导致复检的,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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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理、项目管理、造价咨询、工程担保、招标代理、质量检测等工程服务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通过回扣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二)依法应当具有相应资质,但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承揽业务;

(三)允许其他单位、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业务,或者借用其他单位、个人名义承揽业务;

(四)违反工程基本建设程序;

(五)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六)出具虚假证明;

(七)违反国家规定、标准和规范,出具或者擅自修改成果文件;

(八)虚构荣誉、经营数据,进行虚假或者引起误解的宣传;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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