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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三章 发包和承包

第十五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应当采用招标发包方式。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可以直接发包,也可以采用招标方式,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

建设工程属于政府采购工程的,应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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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可以全部发包给一个承包单位实行工程总承包,也可以将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分别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发包单位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除总承包合同约定外,分包必须经建设单位同意。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主体结构施工必须自行完成。禁止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禁止劳务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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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具备勘察、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的单位自行投资建设工程的,可以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担相应的工作。

在建工程追加附属小型工程或者房屋建筑主体加层工程,原承包单位具备承包能力的,可以将工程总承包或者勘察、设计、施工直接发包给原承包单位。

既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等依法可以单独发包的专项工程,涉及多项专业承包工程且工期叠加的,可以发包给一家施工总承包单位、同时具备相应专业承包资质的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多个专业承包单位组成的联合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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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设计和施工资质,并建立与工程总承包业务相适应的项目管理体系。

实行总承包的建设工程,工程质量由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经发包单位同意将所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作分包给其他单位的,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应当就分包工程向发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将承揽的设计或施工内容整体转包或拆分后全部分包,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总承包单位和建设单位应当在总承包合同中对分包工程、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供应方式等内容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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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两个以上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可以组成联合体承包工程。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联合体协议,确定一方作为联合体牵头人,并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联合体各方应当在各自的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接工程。资质类别相同但资质等级不同的企业组成联合体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承包单位的资质许可范围承接工程。

已经参加联合体的单位不得参加同一建设工程的单独投标或者其他联合体的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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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需要在施工总承包范围内依法确定专业分包单位或者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供应单位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示或者事先与总承包单位进行协商,并在施工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确定的专业分包单位或者材料、设备供应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管理,并由总承包单位进行相关工程款项的结算和支付。

建设单位依法将施工总承包范围外的专业工程另行发包的,应当事先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书面约定现场管理方式。

采取前两款方式发包的,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的承包合同应当明确建设单位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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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发包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二)依法应当招标而未招标或者规避招标;

(三)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

(四)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五)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六)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七)违反工程基本建设程序;

(八)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

(九)与承包单位签订虚假合同规避建筑市场监管;

(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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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投标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与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

(二)低于合理成本价投标或者以不正当手段排斥其他投标人;

(三)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参与投标;

(四)向招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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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承包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工程建设程序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二)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

(三)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劳务人员工资;

(四)聘用不具备相应资格人员从事建筑活动;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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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与招标人或投标人串通,操纵招标结果或损害他人利益,或泄露招标过程中的保密信息;

(二)组织虚假招标,设置不合理条件或歧视性条款,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三)索要、收受除招标人委托费用以外其他相关人的费用;

(四)在同一项目中同时为招标人和投标人提供服务,或与投标人存在利益关系,接受投标人或相关方的贿赂及其他不正当利益;

(五)伪造、变造招标文件或相关材料;

(六)干预评标委员会的独立评标工作,或未经合法程序更改评标结果;

(七)通过虚假宣传误导招标人或投标人;

(八)违反法定程序,擅自简化或跳过招标程序的必要步骤,或未经合法程序更改招标文件;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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