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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二章 市场准入和施工许可

第九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等活动的建筑市场主体,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接业务。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国家规定实行注册执业制度的建筑活动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执业资格,经注册后,方可在其执业资格许可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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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倒卖、出租、出借、租用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企业资质证书、专业技术人员注册执业证书或者执业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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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含)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含)以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按照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农村居民住宅建设开工的审批程序,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涉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建设工程,按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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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完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实现与相关平台的数据对接与同步共享,推行并联审批、多图联审等,建立赋码和落图机制,加强项目全生命周期数字化管理,持续提升审批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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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取得施工许可的,除保密工程外,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的显著位置向社会公示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文件的编号、工程名称、建设地址、建设规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合同工期、项目经理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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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化监管平台,采集在本省从事建筑市场活动市场主体的企业资质、人员资格、工程业绩、信用等相关信息,并依法进行公开。

市场主体应当配合主管部门采集相关信息,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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