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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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租用专业技术人员注册执业证书或执业印章;
(二)向省信息化监管平台提供虚假工程业绩、信用等信息;
(三)利用照片、指纹膜等伪造生物识别信息进行实名制考勤或使用其他方式制造虚假实名制考勤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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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履行管理职责,导致派驻的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主要管理人员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到岗履职的;
(二)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的;
(三)更换的施工、监理管理人员不具备相应资格,或者更换人数超过三分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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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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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依法核定作为文物保护的古建筑、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的修缮,依照文物保护的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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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五条 农民自建低层住宅、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涉密和军事等国家规定的工程等建筑市场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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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六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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