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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四十一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工程竣工结算。承包单位采用担保、保险等方式提供工程质量保证的,建设单位应当于竣工结算后十四日内,支付全部剩余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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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因承包单位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因发包单位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单位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一年,最长不超过二年,由发包、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到期后,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解除担保责任,涉及保证金的,将保证金返还承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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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的施工发包和承包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计价。工程量清单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清单计价规范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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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建设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二)违反合同约定,要求承包单位购入其指定的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三)要求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给指定单位;

(四)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要求承包单位开工建设;

(五)授意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提高或者降低计价标准编制造价成果文件;

(六)强制承包人接受商票、保理、实物等非现金结算方式,或强制承包人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七)强制或变相强制承包人以现金方式缴纳保证金;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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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质量安全

第四十五条 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严格落实工程质量安全首要责任,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可以随时对作业进度、质量进行检查。勘察、设计、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实行质量目标管理,落实质量责任制。

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必须遵守国家和本省有关建设规划、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建设工程使用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应当符合质量标准,不合格的,禁止使用和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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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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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拖延工期,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勘察人、设计人应当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减收或者免收勘察、设计费并赔偿损失。

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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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积极履行安全生产义务,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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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保障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科技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施工。

施工中发生安全事故,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属地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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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筑市场活动的监督检查制度,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建筑市场主体应当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材料,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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