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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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发包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二)依法应当招标而未招标或者规避招标;
(三)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
(四)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五)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六)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七)违反工程基本建设程序;
(八)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
(九)与承包单位签订虚假合同规避建筑市场监管;
(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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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投标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与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
(二)低于合理成本价投标或者以不正当手段排斥其他投标人;
(三)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参与投标;
(四)向招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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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承包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工程建设程序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二)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
(三)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劳务人员工资;
(四)聘用不具备相应资格人员从事建筑活动;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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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与招标人或投标人串通,操纵招标结果或损害他人利益,或泄露招标过程中的保密信息;
(二)组织虚假招标,设置不合理条件或歧视性条款,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三)索要、收受除招标人委托费用以外其他相关人的费用;
(四)在同一项目中同时为招标人和投标人提供服务,或与投标人存在利益关系,接受投标人或相关方的贿赂及其他不正当利益;
(五)伪造、变造招标文件或相关材料;
(六)干预评标委员会的独立评标工作,或未经合法程序更改评标结果;
(七)通过虚假宣传误导招标人或投标人;
(八)违反法定程序,擅自简化或跳过招标程序的必要步骤,或未经合法程序更改招标文件;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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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私下接触投标人;
(二)收受投标人或其他利益相关人给予的钱物或者其他好处;
(三)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
(四)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性意见;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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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推行电子化,通过信息化平台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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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工程服务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可以自主委托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机构不得同时接受同一建设工程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委托,也不得同时接受同一建设工程两个以上投标人的委托。
鼓励建设单位委托咨询单位提供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造价、项目管理等全过程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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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可以委托具有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相应资质或者造价咨询能力的项目管理单位,开展工程项目全过程或者若干阶段的项目管理服务。
项目管理单位应当配备具有相应执业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提供工程项目前期策划、项目设计、施工前准备、施工、竣工验收和保修等阶段的项目管理服务,也可以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为同一工程提供工程设计、监理等专业服务。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从事项目管理的,不得承接同一建设工程的工程总承包、设计或者施工项目。
本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鼓励实行集中建设或者代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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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依法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对政府投资项目已列入政府预算部分,建设单位不必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倡导采用保函替代现金提供工程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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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依法在我省从事工程建设担保业务的专业工程担保企业,应主动公开单位信息、在保项目及金额、保证履约等信息。银行、保险机构从事工程建设担保业务应符合银行、保险机构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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