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营经济促进条例 (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六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依法保障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民营经济组织发展用地需求;对民营经济组织申请使用工业用地的,可以采用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作价出资(入股)等供地方式,增加混合产业用地供给;鼓励民营经济组织利用自有工业用地发展新产业新业态,根据相关规划及规定允许增加容积率的,在不改变土地用途前提下,不增收土地价款等费用;探索实行产业链供地,对产业链关联项目涉及的多宗土地实行整体供应。

鼓励民营经济组织参与产业园区标准化厂房建设,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的生产经营场地、标准化厂房可依法依规分割转让,办理不动产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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