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营经济促进条例 (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七十七条 各级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平等保护民营经济组织经营者的人身权。对民营经济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以及实际控制人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留置措施以及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严格区分违纪与违法的界限,严格把握采取强制措施的必要性,严格依照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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