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营经济促进条例 (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六十九条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对民营经济组织进行监督检查,尽量避免对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影响;落实分级分类检查制度,根据企业风险等级、信用水平、经营规范情况等实施差异化精准监管,合理确定检查方式、检查频次、抽查比例等。除涉及食品安全、消防、燃气、建筑物安全等隐患排查、执法检查事项外,按照随机、最少、合并原则,切实减少对民营经济组织的抽查比例和频次。

对民营经济组织进行的行政检查,应当公布行政检查主体、事项和标准,实行年度数量控制,履行评估、批准、备案、公示程序,严控专项检查的范围、内容、时限等。推行综合执法检查、“扫码入企”,推广非现场监管方式。

没有检索到记录  每页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