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引导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完善工资分配制度,促进员工共享发展成果;探索建立民营经济组织的社会责任评价体系和激励机制,鼓励、引导民营经济组织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自愿参与公益慈善事业、应急救灾等活动,发挥在保障改善民生、促进共同富裕中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