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国家机关建立执法协作和信息通报机制,组织协调其行政区域的执法工作。办理案件需要异地执法的,应当遵守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执法机关对案件管辖有争议的,应当进行协商,未协商一致的,提请共同的上级机关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实施异地执法应当提前向民营经济组织所在地同级执法机关书面备案执法依据、事项范围,并接受依法监督。跨省域调取证据材料或者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持省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协作函,并不得重复调取已由本地执法机关依法核查的同一事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