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营经济促进条例 (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明确重点发展方向和领域,推进能源、交通、水利、公用事业等行业竞争性环节市场化改革,向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的各类经济组织公平开放,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更多机会。

支持国有企业与民营经济组织在资本融合、技术研发、产业链延伸、产业配套等方面开展合作。支持民营经济组织依法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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