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互联网等传播渠道,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恶意侵害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人格权益,不得通过贬损性标签、虚假信息传播、恶意关联负面事件、恶意举报等不正当手段损害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人格权益。
因虚假、失实报道或者发布、传播虚假信息、误导性信息致使企业或者企业经营管理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强网络信息内容管理,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机制,及时处置恶意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违法信息,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名誉权侵权快速响应机制,对不实信息及时予以澄清,对捏造事实损害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人格权益等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司法机关应依法减轻权利人举证责任,对持续侵权行为可先行裁定禁止令。
网络信息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涉企不实信息过滤机制,在接到民营经济组织书面异议后二十四小时内采取必要处置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