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营经济促进条例 (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统筹建设本级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统一归集并向金融机构、征信机构、评级机构提供信用信息服务,引入专业化市场化征信机构开发信用信息,支持金融机构利用信用信息研发信贷、风控和信用评价产品,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融资便利。

推动金融机构开展专精特新贷、科技贷、绿色贷、信用贷等业务,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信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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