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营经济促进条例 (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七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健全防范化解拖欠民营经济组织账款长效机制,发挥违约拖欠中小企业账款登记(投诉)平台作用,加强投诉事项的分办、催办、督办和反馈。加大对拖欠主体的函询、约谈、督导和通报力度,依法公布大型企业逾期未支付民营经济组织款项信息。

建立完善大型企业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案件快立、快审、快执工作机制。建立涉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拖欠民营企业账款执行案件专项管理制度。将防范化解拖欠账款情况纳入有关考核评价内容,将省管国有企业清理拖欠账款情况与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挂钩。对“新官不理旧账”和违规拒绝或延迟支付企业款项等行为,依规依纪依法追责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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