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培育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布局建设未来产业,提质升级传统产业,加快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
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加快数字化、智能化、绿色化改造,进行平台化设计、智能化制造、网络化协同、数字化管理等模式创新,建设行业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促进产业链协同转型。引导和推动民营经济组织加快实施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建设技术先进适用的智能车间、智能工厂。
支持有条件的民营经济组织布局人工智能、先进功能材料、新能源与智能网联汽车、新型储能、低空经济、生物工程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领域,强化与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等前沿科技集聚区域对接合作,促进创新资源互补和成果转化,培育一批行业引领型骨干民营经济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