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民营经济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营经济发展促进的统筹推动和协调服务工作,对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政策措施的落实进行监督。
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督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商务、自然资源、生态环境、财政、金融监管、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相关工作。
省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民营经济发展统计监测和分析制度,定期发布有关信息,及时准确全面反映民营经济运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