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七条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民营经济组织实施下列行为:
(一)要求停产停业,或者采取停止供应水、电、燃气以及其他生产所需物资等措施干扰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二)要求接受未经有权机关批准的考核、评比、表彰、达标、考试以及类似活动;
(三)要求接受指定培训、指定服务、购买指定产品、购买有价证券或者商业保险等;
(四)要求参加各类社会团体;
(五)在政务服务前要求自行检测、检验、认证、鉴定、公证或者提供证明;
(六)其他干扰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违法增加负担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