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营经济促进条例 (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三十四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应当引导、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拓展贷款抵押质押物范围,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应收账款、存货、仓单、股权、租赁权等权利质押贷款,扩大知识产权质押物范围,探索将碳排放权、排污权、用能权、用水权等环境权益纳入融资质押担保范围。发展改革、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协作,为拓展贷款抵押质押物范围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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