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营经济促进条例 (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七十四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当依法或依合同约定及时支付民营经济组织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在合同未作约定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拖延支付,不得强制以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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