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营经济促进条例 (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经济组织通过发行股票、债券和资产证券化等方式直接融资,加强上市、发债培训辅导,协助企业依法处理改制、重组、并购、上市涉及的资产权属和法律问题,引导证券、会计、法律、评级等服务机构提供专业服务,对完成辅导、挂牌、上市、增发、发债的民营经济组织按照规定给予奖励或补助。

支持中原股权交易中心完善企业展示、挂牌转让、私募融资、培育孵化、登记托管等功能,创新推出特色板块,为非上市民营经济组织提供资本市场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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