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项目推介对接、前期工作和报建审批事项办理、要素获取和政府投资支持等方面,为民营经济组织投资提供规范高效便利的服务,按照规定流程和承诺时限办理行政许可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协调有关单位按照规定对接保障用地、供水、供热、供电、供气、排水、通讯、道路等要素需求,及时兑现投资支持政策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