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政企常态化沟通机制、包保服务机制和问题办理机制,畅通政企沟通和联系渠道,收集、研究、处理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的各类经济组织提出的意见、建议和诉求,依法帮助协调解决其反映的合理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