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营经济促进条例 (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八十条 除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对失信民营经济组织或者其经营者采取超出失信惩戒措施清单所列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措施,惩戒措施应当与失信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影响相适应。

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依法享有信用信息修复的权利。除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不可修复的情形外,满足相关条件的均有权申请信用信息修复,修复完成后不得再作为惩戒依据。

国家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修复信用信息,及时同步更新信用修复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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