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营经济促进条例 (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新兴产业发展趋势,加大研发攻关型、产业孵化型、应用示范型等新技术发展应用场景供给,催生新产业、新模式、新动能;推动国家级、省级创新平台向民营经济组织开放共享设施场地、仪器设备等创新资源;鼓励、引导国有企业和民营经济组织开展项目、技术、供需等交流合作,加强协作配套和协同创新,促进各种所有制经济优势互补、共同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政府采购创新产品力度,发挥首台(套)保险补偿机制作用,支持民营企业创新产品迭代应用。充分发挥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公共服务平台作用,完善科技计划项目成果登记汇交机制,促进研发机构和生产企业供需双方精准对接,探索开展专利成果先免费试用、后付费转化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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