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营经济促进条例 (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三十一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调整优化各类民营经济组织的授信审批条件和流程,适当下放审批权限,并在信贷规模配置、绩效考核、工资费用、内部资金转移定价等方面加强内部资源保障。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注重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现金流量的审核,将民营企业实际生产经营情况、企业资信作为授信主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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