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市场活动,实施建筑市场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筑市场活动,是指在各类建设工程新建、改建、扩建和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过程中,各方主体进行发包、承包、中介服务,订立并履行合同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及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工程。
交通、水利、能源、矿山、机电、通信等专业建设工程以及辅助运行房屋建筑和构筑物的市场监督管理按照相关行业法律法规规定实施,无专门规定的适用本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