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三十六条 监理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监理活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按照合同约定办理受委托事务,并对其提供的信息、数据、结论以及出具的证明、报告或者其他文件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

监理单位不得转让监理业务。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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