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要完善建筑市场统一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信用信息数据库,记载建筑市场活动中各单位和注册执业人员的信用信息,并向社会公开。
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使用信用信息。鼓励其他主体在建筑市场活动中使用信用信息。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建筑市场活动中各单位和注册执业人员的信用状况实行分类管理,加强对失信单位和人员的监管,对信用良好的单位和人员予以激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