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二十一条 发包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二)依法应当招标而未招标或者规避招标;

(三)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

(四)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五)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六)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七)违反工程基本建设程序;

(八)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

(九)与承包单位签订虚假合同规避建筑市场监管;

(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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