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时,应当约定人工费用的数额或者占工程款的比例、拨付人工费用的周期和拨付日期等事项,并及时足额将人工费用拨付到承包单位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