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可以全部发包给一个承包单位实行工程总承包,也可以将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分别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发包单位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除总承包合同约定外,分包必须经建设单位同意。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主体结构施工必须自行完成。禁止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禁止劳务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