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四十条 承包单位应当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后,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单位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结算资料。发包单位应当在二十八日内进行核实,并出具核实意见。情况复杂,经发包单位、承包单位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适当延长核实期限,但最长不超过六十日,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各方主体签字确认的变更、签证、索赔等文书,应当作为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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