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健全建筑市场活动协同监管机制,按照职责加强对建筑市场活动的协同监管。
对于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发展改革、财政、审计、国资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重点从资金落实情况审查、资金拨付、资金监管、审计监督以及国有企业经营业绩考核等方面,开展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