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承包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工程建设程序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二)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
(三)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劳务人员工资;
(四)聘用不具备相应资格人员从事建筑活动;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