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三十三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理、项目管理、造价咨询、工程担保、招标代理、质量检测等工程服务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通过回扣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二)依法应当具有相应资质,但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承揽业务;

(三)允许其他单位、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业务,或者借用其他单位、个人名义承揽业务;

(四)违反工程基本建设程序;

(五)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六)出具虚假证明;

(七)违反国家规定、标准和规范,出具或者擅自修改成果文件;

(八)虚构荣誉、经营数据,进行虚假或者引起误解的宣传;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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