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在建筑市场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揭发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