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具备勘察、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的单位自行投资建设工程的,可以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担相应的工作。
在建工程追加附属小型工程或者房屋建筑主体加层工程,原承包单位具备承包能力的,可以将工程总承包或者勘察、设计、施工直接发包给原承包单位。
既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等依法可以单独发包的专项工程,涉及多项专业承包工程且工期叠加的,可以发包给一家施工总承包单位、同时具备相应专业承包资质的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多个专业承包单位组成的联合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