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投标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与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
(二)低于合理成本价投标或者以不正当手段排斥其他投标人;
(三)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参与投标;
(四)向招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