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十八条 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设计和施工资质,并建立与工程总承包业务相适应的项目管理体系。

实行总承包的建设工程,工程质量由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经发包单位同意将所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作分包给其他单位的,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应当就分包工程向发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将承揽的设计或施工内容整体转包或拆分后全部分包,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总承包单位和建设单位应当在总承包合同中对分包工程、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供应方式等内容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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