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三十一条 依法必须实施监理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监理,鼓励其他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委托单位负责,不得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委托单位应当在监理实施前,将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内容、监理权限、总监理工程师姓名书面通知施工单位。

施工单位应当接受监理单位的监理,并按照要求提供技术、经济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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