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筑市场活动的监督检查制度,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建筑市场主体应当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材料,不得拒绝或者阻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