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租用专业技术人员注册执业证书或执业印章;

(二)向省信息化监管平台提供虚假工程业绩、信用等信息;

(三)利用照片、指纹膜等伪造生物识别信息进行实名制考勤或使用其他方式制造虚假实名制考勤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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