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
专业建设工程建筑市场监督管理按照职责分工,由相应行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筑市场监督管理服务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