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