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建设工程项目未取得土地手续或者规划许可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查处。已取得土地手续和规划许可,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