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化监管平台,采集在本省从事建筑市场活动市场主体的企业资质、人员资格、工程业绩、信用等相关信息,并依法进行公开。
市场主体应当配合主管部门采集相关信息,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